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無償供 公眾通行 的 (( 道路用地 )) 才可免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1-1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原減免地價稅之無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稅捐機關說明,財政部為避免地價稅減免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於2010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限縮為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原已核准供公眾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因無減免法源之適用,應自2013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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