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44.都市更新條例完成修法前,已報核或尚未報核之事業概要如何處理?

A: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失效後,市府受理中之事業概要暫緩審議,尚待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同意比例之補正後再續行辦理。市府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施行前,暫緩受理事業概要之申請。
二、市府核准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倘因都更條例修法未及而無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所定6個月期限內擬具事業概要報核者,致更新單元須重新辦理申請者,後續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都更條例明定事業概要同意比例施行日起10日內向市府申請回復原狀併同擬具事業概要報核。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3項規定,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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