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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管理維護品質,系列二計畫業規定考評及控管機制,說明如下:
(1)定期考評:98年系列二計畫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每年應定期依「臺北市建築空地管理維護辦法」第四條,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申請考評。
(2)各區公所協助不定期就綠美化基地,如有維管不良情形通報及每年定期1月、7月通報各基地維管狀況。
(3)本處定期就已完工基地例行檢查維管情形,經查核維管不良者,通知限期改善,並計點。
(4)罰則:經本府考評或例行、不定期檢查不合規定者,將可重新核定獎勵容積額度。並經累計二次限期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扣減其容積獎勵額度(或經1999專線投訴及本處檢查維管不良累計次數達2次亦同)。申請99年系列二計畫者,扣減建築用地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一,並得連續扣減之,但最高不連續扣減超過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申請99年系列二計畫者,扣減該建築用地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並得連續扣減之,但最高不得連續扣減超過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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