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4.民辦轉軌公辦等於政府直接指定特定建商擔任實施者?

A:
(1)考量部分事業計畫已報核之民辦都更案可能遭遇窒礙難行,倘改為公辦都更,可透過公開透明之估價,減少原來實施者與所有權人之爭議,並透過都市設計及增加公共性設施,提升更新案之公益性。故明定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並由原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選定代表,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同意比例之同意書,申請公辦都更,都發局將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適宜性評估,確認是否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報府核定。
(2)另外,經評估改由公辦都更方式辦理者,尚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如係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依法須「經公開評選程序」,無市府直接指定某特定建商為實施者主導更新開發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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