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19.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半程型(民轉公)案件,是否具有公益性?

A:
(1)考量更新事業計畫尚未核定案件,面臨所有權人因都更權益分配爭議不斷,推動窒礙難行時,民辦轉軌公辦將給予實施者與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選擇,避免老舊窳陋建築物延宕多年無法更新。
(2)民辦轉軌公辦之案件,仍須符合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至8條之辦理程序。即須經適宜性評估、擬定都市更新計畫,再由本府自行實施、公開徵求或同意其它機關構擔任實施者、重新擬訂事業計畫等。
(3)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本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等事項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需要分別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期以計畫指導,改善過去民辦都更案缺乏整體規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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