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ΔF1+ΔF2+ΔF3+ΔF4+ΔF5+ΔF6
F:獎勵後總容積
F0:法定容積。
△F1: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
△F2:維持合理居住水準之獎勵。
△F3:更新時限之獎勵。
△F4:捐贈開闢公益設施或改善公益設施成本之獎勵。
△F5:更新基地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安置違章建築戶之獎勵。
更新後提供公益設施不予計算容積。
2.獎勵上限規定:獎勵後總容積以1.5倍法定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0.3倍法定容積(取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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