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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 星期四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7.「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00.11.10修正公告後,民間是否即可依規定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A:
為配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刪除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等程序規定,本府已於101年11月15日訂定發佈「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並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最新為103年8月13日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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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 星期三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8.「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前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規定有何差異?
A: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前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規定差異主要為申請程序、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方式及時程獎勵等,說明如下:
(1)法令修正前,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後續由更新單元範圍內任何所有權人皆可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向本府報核,其時程獎勵於更新單元公告之日起算。
(2)法令修正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免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逕由本府審查通過後核准之,後續需由劃定申請人於更新單元核准後6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向本府報核,其時程獎勵於事業概要核准之日起算,倘逕行擬具事業計畫者,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經本府審核通過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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