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 星期五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5.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類型可歸結為以下四種類型。

(1)【全程型】: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大區塊型-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基地型-具潛力及民間提案計畫。
(2)【半程型】:民辦都市更新案遇有窒礙難行之情形,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由原範圍內相關所有權人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之同意書者,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
(3)【諮詢輔導型】: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
(4)【代拆型】: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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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星期四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6.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實施後與目前更新辦理機制有何不同?

A:
過去都市更新案大多由民間主導開發,產生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過小、弱勢整宅與海砂屋等災損建物協助及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故為突破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多個創新機制。
(1)為提升公辦都更案之公益性,於公辦都更案擬定之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並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
(2)為維護範圍內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使權利價值之計算更加公開、透明化,故明定公辦更新案應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每年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3)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之情勢,為協助本市更新之推動,可申請由市府受理,除須符合本辦法第4~7條之規定,並經市府評估且核定後確認轉軌為公辦都更案。
(4)優先提供中繼住宅安置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利都市更新案之進行。
(5)輔導缺乏專業技術協助之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進行都更重建。
(6)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核定,並已取得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而有拆除困難之案件,明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評估調查之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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