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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類型可歸結為以下四種類型。
(1)【全程型】: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大區塊型-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基地型-具潛力及民間提案計畫。
(2)【半程型】:民辦都市更新案遇有窒礙難行之情形,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由原範圍內相關所有權人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之同意書者,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
(3)【諮詢輔導型】: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
(4)【代拆型】: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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