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此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應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強制執行法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舉例來說,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基準日,若拍定人於8月31日前已領得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雖於8月31日以後始辦理移轉登記,但於納稅基準日8月31日拍定人即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故應負當年度地價稅繳納稅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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