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案若不檢附合法建物原容積證明,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下列使用分區之建物於一定樓層下,得由申請人切結後,免檢附原容積證明文件。
a.住宅區:住一1層樓以下、住二2層樓以下、其餘住宅區3層樓以下。
b.商業區:4層樓以下。
(2)由申請人切結後,改檢附使用執照圖或合法房屋證明核備書圖,後續更新如須申請合法建物原建築容積證明,仍須依規定請建築師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62條之容積定義認定標準及計算方式重新核計依法簽證負責後,向建管處申請。
申請案若無使用執照圖或合法房屋證明核備書圖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a.僅有使用執照存根:由申請人委請建築師檢討簽證後,併同使用執照存根向建管處申請核備。
b.舊有合法建築物無使用執照: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33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c.舊有合法建築物無合法房屋證明:都市計畫發布前舊有違章,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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