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43.自組都市更新團體相關法令及程序?

A: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相關法令,應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比例,由過半數或7人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籌組,再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都市更新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二、自103年4月26日起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比例因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都市更新團體申請核准籌組應達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同意比例,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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