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8-1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如您的房屋因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辦理拆除事宜,請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因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經稅捐機關核定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資料,避免事後與重建後的房屋重複課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請檢附相關拆除資料(如地政核發建物滅失證明等),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屋稅時間點。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拆除仍應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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