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8-1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每年11月是地價稅開徵期,而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說不論土地當年度歷經一次或多次移轉,稅務局所認定的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均以該基準日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需繳納一整年之地價稅。
舉例來說,小明2018年8月10日出售一筆土地,於2018年9月10日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因2018年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018年8月31日,該日小明仍為登記之所有權人,故小明仍應繳納本年度地價稅;反之,本案若於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本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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