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6日 星期日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18.都市更新有哪些處理方式?

A: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條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三種:
1. 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宅安置,改進區內公共建設,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 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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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1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19.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半程型(民轉公)案件,是否具有公益性?

A:
(1)考量更新事業計畫尚未核定案件,面臨所有權人因都更權益分配爭議不斷,推動窒礙難行時,民辦轉軌公辦將給予實施者與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新選擇,避免老舊窳陋建築物延宕多年無法更新。
(2)民辦轉軌公辦之案件,仍須符合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至8條之辦理程序。即須經適宜性評估、擬定都市更新計畫,再由本府自行實施、公開徵求或同意其它機關構擔任實施者、重新擬訂事業計畫等。
(3)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本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等事項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需要分別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期以計畫指導,改善過去民辦都更案缺乏整體規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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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 星期五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0.公辦都更有市民參與機制嗎?會不會強行將我家納入公辦都更範圍?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公辦都更案需先進行適宜性評估,包含調查居民參與更新之意願等,並報府核定。即公辦更新案之範圍,須經前開適宜性評估後確定,其中已納入基地範圍周邊意願調查。且依該辦法第14條規定,公辦都更案應以社區工作室、網路媒體或社區說明會等公開透明作業方式,公開相關資訊,其中無論是社區工作室或社區說明會等,皆為提供民眾表達意見之溝通平台。故於前期適宜性評估,都市更新之推動過程均有對外溝通平台,強化開放透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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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 星期三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1.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政府可以直接強拆房子嗎?

A:
已核定之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向本府申請代為拆除者,並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得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成立專案小組就該案進行評估與協調,並製作評估報告後,作為市府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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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星期二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2.公辦都更案範圍中如果有弱勢租、住戶是否有提供安置計畫?

A:
為了協助公辦都更案中所有權人之搬遷安置,故於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第16條即明定可優先提供中繼住宅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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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1日 星期日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3.私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參與公辦都更案需要出錢嗎?

A:
公辦都更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找到實施者之後,就會依都更條例及本市都更自治條例等規定實施更新事業,故有關費用之提列標準與民辦都更案一致,即無論公辦或民辦都更案共同負擔之項目及審核標準都一樣,所有權人應分回之權值將於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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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6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4.民辦轉軌公辦等於政府直接指定特定建商擔任實施者?

A:
(1)考量部分事業計畫已報核之民辦都更案可能遭遇窒礙難行,倘改為公辦都更,可透過公開透明之估價,減少原來實施者與所有權人之爭議,並透過都市設計及增加公共性設施,提升更新案之公益性。故明定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並由原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選定代表,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同意比例之同意書,申請公辦都更,都發局將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適宜性評估,確認是否選定為公辦都更案,並報府核定。
(2)另外,經評估改由公辦都更方式辦理者,尚須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如係委託都更事業機構,依法須「經公開評選程序」,無市府直接指定某特定建商為實施者主導更新開發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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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 星期五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5.公辦都更實施辦法的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 A:
依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類型可歸結為以下四種類型。

(1)【全程型】: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大區塊型-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基地型-具潛力及民間提案計畫。
(2)【半程型】:民辦都市更新案遇有窒礙難行之情形,經實施者同意撤回原申請案,由原範圍內相關所有權人檢具達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2條規定同意比例之同意書者,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
(3)【諮詢輔導型】: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
(4)【代拆型】: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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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星期四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6.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實施後與目前更新辦理機制有何不同?

A:
過去都市更新案大多由民間主導開發,產生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過小、弱勢整宅與海砂屋等災損建物協助及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行等困境。故為突破現行都更困境,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提出多個創新機制。
(1)為提升公辦都更案之公益性,於公辦都更案擬定之都市更新計畫中納入地區公益性或服務性設施,以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並提供民眾優良居住環境。
(2)為維護範圍內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使權利價值之計算更加公開、透明化,故明定公辦更新案應建立公開之估價條件且事前估價權值比例,每年定期檢討並公告之。
(3)民辦都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之情勢,為協助本市更新之推動,可申請由市府受理,除須符合本辦法第4~7條之規定,並經市府評估且核定後確認轉軌為公辦都更案。
(4)優先提供中繼住宅安置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利都市更新案之進行。
(5)輔導缺乏專業技術協助之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進行都更重建。
(6)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核定,並已取得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而有拆除困難之案件,明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評估調查之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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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星期二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7.為何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以自治規則之法律位階訂定?

A:
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係遵循都更條例及本市都更自治條例規定所訂定,主要是為補充前開法令對於公辦都更案於執行及行政程序上有所不足之處予以規範。其更新辦理機制,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與實施、容積獎勵之審議等,仍須依都更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該條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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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 星期一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8.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A:
有鑒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訂定明確之公辦都更操作機制,自柯市長上任以來,歷經多方研議與溝通訂定《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展、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之公共利益。另該實施辦法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6、8、9條訂定,針對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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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1日 星期日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29.公辦都更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為何?

A:
自都市更新條例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更案多由民間主導開發,面臨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辦理更新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主管機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亦不多見,為使都市更新引導都市發展,政府角色應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緊急危難由被動受理民辦更新事業審議,轉為主動投入更新規劃及開發,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以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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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0.都市更新計畫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何不同?

A:
都市更新計畫是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由政府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經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實施者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擬定。內容應詳細表明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興修、建築設計、財務計畫、拆遷安置、實施進度等,經更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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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 星期四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1.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A:
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
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一個以上更新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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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 星期三

2024年2月21日 星期三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3.管理維護期間基地維管不善,會有甚麼影響?

A:
為確保管理維護品質,系列二計畫業規定考評及控管機制,說明如下:
(1)定期考評:98年系列二計畫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每年應定期依「臺北市建築空地管理維護辦法」第四條,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申請考評。
(2)各區公所協助不定期就綠美化基地,如有維管不良情形通報及每年定期1月、7月通報各基地維管狀況。
(3)本處定期就已完工基地例行檢查維管情形,經查核維管不良者,通知限期改善,並計點。
(4)罰則:經本府考評或例行、不定期檢查不合規定者,將可重新核定獎勵容積額度。並經累計二次限期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扣減其容積獎勵額度(或經1999專線投訴及本處檢查維管不良累計次數達2次亦同)。申請99年系列二計畫者,扣減建築用地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一,並得連續扣減之,但最高不連續扣減超過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申請99年系列二計畫者,扣減該建築用地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並得連續扣減之,但最高不得連續扣減超過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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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6日 星期二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4.綠美化完工的基地,可以設置圍牆或其他阻隔封閉性設施物,不開放公眾進出嗎?

A:
綠美化完工的基地,原則應提供公眾進出及不得阻礙視覺通視;但為維持社區安全及衛生,經審議會審議(或本府)通過,得設置部分的圍籬設施。但如果未經同意,私自設置圍牆或其他阻隔封閉性設施物,並經限期通知二次,仍不改善者,則將重新核定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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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1日 星期日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5.「合法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是永久有效嗎?

A:
申請基地如果沒有於規定期限完工「合法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將逕為註銷。另外基地申請建造執照時,存記證明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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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6日 星期六

【都更整合、危老重建】~ 36.提送更新事業計畫時,美化容積獎勵尚未核定,應如何處理?

A:
提送更新事業計畫時,美化容積獎勵如尚未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定,可比照停車獎勵方式,由實施者先行預估獎勵值,納入更新事業計畫;後續申請建造時,檢附美化容積獎勵核定證明,由建管處查核。若美化容積獎勵核定值低於事業計畫載明之獎勵容積,則須變更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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